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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评估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2000元。 二、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评估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868.5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可汇至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南宫支行、户名为南宫市人民法院、账号为50×××16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312元,被告邢台市九洲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担负18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