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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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1920.94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其中,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月利率2%,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2021年2月份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计8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