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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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惠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41569.44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1078.47元; 三、被告***、焦作市惠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款经固始县人民法院转交,账号16×××3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蓼北分理处,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30元,由原告***负担2161元,被告***、焦作市惠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6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