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华瑞(新乡)化工有限公司货款639416元,并自2014年8月21日起按逾期付款金额639416元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被告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华瑞(新乡)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份10282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14052元,由被告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保全费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