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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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创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直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定金40000元。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38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3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湛江市创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中介服务费用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5.09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已收取原告***的上述费用不作退还,由被告***迳付受理费2155.09元、保全费152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