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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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路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被告***的劳动报酬8,302.5元,给付拖欠被告***的劳动报酬11,822.5元,给付拖欠被告***劳动报酬10,302.5元; 二、原告辽宁路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辽宁路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请求判令撤销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建劳人仲裁字(2019)170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辽宁路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负担,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