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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3800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