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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新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重庆佳恒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488546.4元,并以20488546.4元为本金支付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具体计算标准为: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在15068913.5元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15068913.5元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二、***给付重庆佳恒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配合费569561.71元,并以569561.71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具体计算标准为: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北京新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重庆佳恒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并以20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具体计算标准为: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905元,由重庆佳恒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814元(已交纳);由***负担949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新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59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623000元,由北京新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