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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宁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且在原告郑州爱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爱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灯具安装款1152585.12元; 二、被告海宁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爱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969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59694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反诉被告郑州爱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海宁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 四、驳回原告郑州爱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海宁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500元,减半收取9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50元,由原告郑州爱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42元,由被告海宁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4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5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67元,由反诉原告海宁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17元,由反诉被告郑州爱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0元。质量鉴定费95000元,由反诉原告海宁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500元,由反诉被告郑州爱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500元(该款由反诉被告郑州爱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反诉原告海宁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