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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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隆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隆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深圳市兴隆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物美集团2017冷链(节能产品冷功IceCold)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于2019年8月28日解除; 二、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深圳市兴隆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元; 三、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深圳市兴隆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节能收益及损失3050000元; 四、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深圳市兴隆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85000元; 五、驳回深圳市兴隆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300元,由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3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深圳市兴隆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4915元(已交纳10396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0725元,由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