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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签订的涉案《借款及担保协议》及《担保函》无效; 二、被告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4611.77元; 三、驳回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3元,原告负担1864元,被告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负担7069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086元,由被告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