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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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临沂市红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已扣除);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0,145.26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261.98元。 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并注明案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临沂河东支行;账号:37×××81;户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61元,减半收取3,630.5元,由被告***负担2,904.5元,原告***负担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61元(开户行:建行临沂河东支行,户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号:37×××81)。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