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吉2401执324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永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吉2401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吉林省延吉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20,000元,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3日将案款20,200元交到本院,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扣除执行费200元后,将案款20,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本院(2019)吉2401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