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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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众乐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珲春市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追加吉林省众乐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明锁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2108)吉24执121号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