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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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华微电机厂 福安市华发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将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5553号民事判决对应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