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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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龙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安厦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龙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服务费20000元并支付利息(依本金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云南龙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行清退,由被告向原告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