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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慧鱼教育科技中心
慧工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教仪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教仪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译林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慧鱼教育科技中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费希尔科技有限公司(fischertechnikGmbH)、原告慧工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第15046944号注册商标、第15046958号注册商标、第150469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经营行为;

三、被告北京慧鱼教育科技中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费希尔科技有限公司(fischertechnikGmbH)、原告慧工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

三、被告北京慧鱼教育科技中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费希尔科技有限公司(fischertechnikGmbH)、原告慧工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讼合理支出(公证费、律师费)31175元;

四、驳回原告费希尔科技有限公司(fischertechnikGmbH)、原告慧工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慧鱼教育科技中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费希尔科技有限公司(fischertechnikGmbH)、原告慧工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慧鱼教育科技中心、被告***负担25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费希尔科技有限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慧工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北京慧鱼教育科技中心、被告***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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