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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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慧鱼教育科技中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费希尔科技有限公司(fischertechnikGmbH)、原告慧工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第15046944号注册商标、第15046958号注册商标、第150469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经营行为; 三、被告北京慧鱼教育科技中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费希尔科技有限公司(fischertechnikGmbH)、原告慧工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 三、被告北京慧鱼教育科技中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费希尔科技有限公司(fischertechnikGmbH)、原告慧工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讼合理支出(公证费、律师费)31175元; 四、驳回原告费希尔科技有限公司(fischertechnikGmbH)、原告慧工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慧鱼教育科技中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费希尔科技有限公司(fischertechnikGmbH)、原告慧工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慧鱼教育科技中心、被告***负担25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费希尔科技有限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慧工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北京慧鱼教育科技中心、被告***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