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物美鼓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物美鼓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一万一千四百零二元七角。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二千六百二十九元五角(系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七百八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物美鼓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八百四十元五角,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七元,由原告***负担二百八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物美鼓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