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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绿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绿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6万元及逾期利息(以4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绿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和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北京绿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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