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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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8358.85元,赔付被告***56293.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55430.38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470元,给付被告***鉴定费165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负担197元,被告***负担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