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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中融民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原告***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签订的《阳光人寿阳光财富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附加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

二、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保险费320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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