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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府谷县恒达盛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 府谷县路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府谷县路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8万元、支付截止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105250元,并以本金94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5日的期内利息,以本金94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支付自2019年8月6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府谷县恒达盛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被告府谷县路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府谷县恒达盛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府谷县路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39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269.5元,由被告府谷县路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恒达盛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