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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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中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给付原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毁绿化带直接损失137941元、损坏部分绿化带维护成本53560元,共计19150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5元,鉴定费45000元,合计47215元,由原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被告***负担45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