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钢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钢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5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