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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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承享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66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66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66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承享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按每月9240元的标准向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8月28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场地使用费,共计47392元; 四、***、广州承享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47956.64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五、驳回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6元,由塑料工业公司负担217元,由***、承享水处理公司负担1529元,诉讼保全费798元,由塑料工业公司负担324元,由***、承享水处理公司负担4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6元,由塑料工业公司负担217元,由***、承享水处理公司负担15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