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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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初333号 原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单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兰棣,北京市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震廷,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告: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闫海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陈兵 审判员罗晓都 审判员赵云平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晗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