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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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平房支公司 哈尔滨三川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人民币78,571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哈尔滨三川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互为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