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项下,截止2021年3月9日的借款本金34891.02元、利息及罚息19885.92元,共计人民币54776.94元。2021年3月9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日。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