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学生新报社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舍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山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烟台分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茂国际旅行(山东)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山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烟台分社人民币10835元,并以1083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被告中茂国际旅行社(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