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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金锐映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及使用费61712141.4元,并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以58213602.7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金锐映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预收商户2019年11月1日之后的租金、车位费等预收款14417686.1元。 三、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恒润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恒润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北京金锐映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151元,由北京金锐映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4624元(已交纳),由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64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恒润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2059(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