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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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利息、罚息共计304455.42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后三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逾期偿还代偿本息的违约金44278.31元,并以代偿本息304455.42元为基数按1%的月利率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逾期偿还代偿本息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6元,由原告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96元,被告***、***负担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