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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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恩来鞋材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思立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144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144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成都思立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869元,由晋江市恩来鞋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869元,保全费3054.5元,由晋江市恩来鞋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