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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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润山西医药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 华润山西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402民初1837号 拟稿签发 原告华润山西医药有限公司,现住太原市迎泽南街26号。 原告华润山西医药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现住长治市城区五针街。 被告山西长治惠丰医院,现住长治市城区惠丰街。 被告淮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住长治市城东路惠丰街。 原告华润山西医药有限公司、华润山西医药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与被告山西长治惠丰医院、淮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华润山西医药有限公司、华润山西医药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被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华润山西医药有限公司、华润山西医药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艳琴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丹 |
| 裁判日期 | 2017-0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