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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闽百汇(中国)零售集团有限公司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线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

二、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线厂支付违约金共计5071002元;

三、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线厂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共计121000元;

四、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线厂支付本案公证费1500元;

五、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线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987800元;

六、驳回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线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3599.2元,由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897.2元,由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线厂负担3070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1954元,由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9264元,由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线厂负担22690元,一审反诉受理费11645.2元,由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33.2元,由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线厂负担80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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