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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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 杭州万铭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万铭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税费本金3734026.84元、服务费104474.74元,合计3838501.58元。 二、被告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万铭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747338.04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86688.8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则有权向被告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万铭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20元,减半收取194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460元,由被告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