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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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丰羽(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款项1554593.45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中290958.32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7日起,957702.34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305932.79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丰羽(厦门)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丰羽(厦门)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丰羽(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06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