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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江市嘉豪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丰羽(厦门)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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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丰羽(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款项1554593.45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中290958.32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7日起,957702.34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305932.79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丰羽(厦门)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丰羽(厦门)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丰羽(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1-06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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