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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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兴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 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670686.93元及利息(以2670686.9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新疆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审计费垫付款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507.5元,减半收取计19253.75元,由原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6.9元,由被告新疆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97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