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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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东棱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拜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东棱实业有限公司欠款642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561.40元【64230元×6%×3年(2016年12月14日-2019年12月14日)】,两项共计75791.40元; 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东棱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2.68元,减半收取1021.34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东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8.43元,由被告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62.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