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建湖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61457.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0元,依法减半收取7375元,鉴定费2430元,合计9805元,由原告***承担6600元,被告戴长庆承担3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7-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