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台州东海塑料品制造有限公司 台州市睿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台州市睿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台州东海塑料品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款177279.34元及利息(从2021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6元,减半收取1923元,由台州市睿隆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