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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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金雅不锈钢制品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6741号民事判决; 二、扬州市金雅不锈钢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26871.82元; 三、***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负担40元,扬州市金雅不锈钢制品厂和***共同负担3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负担40元,扬州市金雅不锈钢制品厂和***共同负担3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