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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
张家港市中医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8573.8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交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鉴定费3060元由被告***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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