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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瑞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常州大正恒固建材有限公司赔偿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苏D×××××混凝土泵车维修完毕并交付常州大正恒固建材有限公司时止按每日1644元计算的日作业损失。 二、驳回常州大正恒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908元(常州大正恒固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常州大正恒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895元;由江阴瑞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负担101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常州大正恒固建材有限公司。鉴定费69005元,由常州大正恒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1160元;由江阴瑞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负担784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常州大正恒固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