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 合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合肥市大海脚手架有限公司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长虹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 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长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807602.04元; 三、驳回合肥长虹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189元,由合肥长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3154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70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285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9254元、合肥长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