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博莱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博莱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5485.97元及逾期利息(以货款435485.97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事实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至被告还清加工款为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博莱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3元,申请费2770元,共计1060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