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兴国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江西兴国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327.58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自动履行之日止按本金44,327.58元,按照月利率12.5‰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兴国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8元,原告江西兴国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