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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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皇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皇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0245.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6.13元为基数,自每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为止(具体起算时间见附表);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皇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5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