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天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吉利远志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366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元(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公告费(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