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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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给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3日始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时止,利息按照年利1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负担,于前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