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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铜峡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26428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以内履行完毕,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5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62元,由被告青铜峡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443元,原告***负担140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